日前,惠州市住建局印发《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试行)》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推行“评定分离”的工作指引》。
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市各级政府、国有企业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积极推行“评定分离”方式,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项目数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2、评标可采用“定性评审”或“定量评审”的方式推荐中标候选人。
3、定标可采用票决法、集体议事法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定标方法。
1)票决法
定标委员会成员每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选取1名进行投票,填写投票表,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推荐理由。按得票数量由多到少的顺序进行排名,排名第一且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半数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如无中标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的,则对票数前两名的中标候选人(包括票数相同)再次进行投票,直至出现票数过半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按此方式产生。
2)集体议事法
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进行集体商议,由定标委员会确定排序的前三名中标候选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4、中标候选人公示
文件原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建市〔2020〕11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放管服”改革,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制,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不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下同)开展“评定分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市各级政府、国有企业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积极推行“评定分离”方式,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项目数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
二、我局将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各县、区参照该工作指引,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工作方案,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
三、各有关单位在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过程中,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招标人内控机制,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正、公平、公开、廉洁、高效。
四、我局将加强对县、区的业务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推行满一年后,对相关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再优化完善,深入推进“评定分离”工作。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